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建筑设计常见病

05.01.2010 by 春哥 - 0 Comm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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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建筑设计常见病(一)
一、关于总平面设计
总平面设计是建筑设计的必备部分,哪怕是最简单一个单栋建筑,也必须首先作出总平面设计,表现其周围环境、道路、出入口、竖向设计等,且总图设计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方有效(贵阳市规划部门尚规定须用规划部门所批红线图复制二底图,并在其上作出总平面设计)。
在实际工作中,有的根本没有总图,更多的是设计深度不足,或者用规划方案图代替总平面施工图,有的则将大的总图(如居住小区)分成局部的小总图出图而无大的整区总图设计。
根据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》:
1、总平面施工图应有必要的说明,列出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。
2、对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、名称和层数均应标注清楚,否则无法确定其间距、通道、人流及车流关系。
3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均应表达完整、清楚。有的工程对地下部分没有标明(用虚线),结果地下层超出红线,特别是在道路转角处,大大超过红线。且还必须注意,按《民有建筑设计通则》第2.2.1条,地下建筑及其基础、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、台阶、窗井等均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。因此地下部分的外墙轴线应与红线留出适当距离,否则其墙体、基础将超出红线。对构筑物如化粪池设在基地的高处,较低处的污水如何排出?其传染病医院建筑中急救车的消洗水池设在病房的中心地带,并邻近传染病房外墙,其卫生条件如何保证?
4、道路设计中的问题:
(1)道路坡度过大,按道路设计规范,车行道最大坡度为8%,其坡长不超过200m,按《通则》第3.3.1条,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%,其长度不应超过80m。某居住小区设计中,主要道路已超过20%。
(2)道路与建筑、构筑物的距离不符《通则》第3.2.3条和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第8.0.5.8条规定。个别工程设计中,道路紧靠外墙,连建筑物的散水都没有了。另外还要注意:《高规》第4.3.4条,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。
(3)道路与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:某大楼临街面为裙房,不能作消防登高面,消防通道到后院,但后院不满足消防车操作宽度的要求,距高层建筑不到10m为其他建筑和高大的挡土墙。此外,该大楼消防通道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、该处与原有建筑的距离,都不符规定。
(4)道路不能通达主要建筑入口(含消防疏散出入口)。有的住宅群设计中,从车道到单元入口有很大的高差和距离,还按6+1层设计而不设电梯,消防出入口也不符规定。
5、建筑布置,朝向和日照及间距党被忽视。某中学,所有建筑包括教学楼、实验楼、办公楼、学生宿舍及运动场(足球场),全为东西朝向,而该用地平坦,完全可以按南北向布置。某住宅小区(组团级)设计,总图布置十分随意,超过50%的住户朝向不好,常年无日照的住户占总户数的24%。此外,日照间距不满足要求者,也是较常见的通病。在贵州大部分地区,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应不小于1.1,有的仅0.8(南北向住宅);有的总图连指北针都不画。
6、竖向设计深度不符要求,如:
(1)场地必须的控制点标高标注不足,无法对每个建筑入口的室内外关系进行查核;场地排水(超度、方向)等没有设计;有的甚至建筑室外标高都不标注;
(2)道路广场控制点标高、坡度及坡长与建筑入口关系等不明确或不符规定;步行系统不作相应的设计;
(3)山坡地的分阶处理不明确,缺挡土墙及护坡的设计,或虽示意有挡土墙,但位置、标高等不确切,更无挡土墙构造设计图或选用标准。
(4)挡土墙、护坡与建筑的间距没有考虑日照及通风要求以及最小安全要求,即: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,其上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不应小于3m,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,此仅为种植槽、排水沟及护散水坡要求,若有道路应另行设计。
(5)没有作无障碍交通设计更是很普遍的现象。
(6)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路面,否则应有地面排水措施,地块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出0.2m以上。
7、居住区
(1)小区:应有两个出入口,其间距不小于150m。
(2)步行系统应考虑无障碍设计。
(3)应有配套公共建筑设计,不少工程中,此项设施不全,或局部出图,不作明确设计。
(4)配建公共停车位不足。#p#分页标题#e#
(5)绿地率:新建区不应小于30%。有的设计中没有绿地规划,绿地设置不符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第7节的要求,绿地率的计算不合实际。提倡立体绿化,但不能随意计入绿地面积之中,只有满足植树绿化覆盖要求,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才能计入。
8、无建筑物放线依据的坐标控制点。
9、无必要的建筑详图。
二、商业建筑设计中的几点常见问题
1、商住楼、综合楼(以下为商场,上部为办公、旅馆等)是多见的建筑类型,根据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商规》)第 4.1.4条,“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”。在《住宅设计规范》第4.5.4条也明确规定“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”。因此,商场的出入口、楼梯均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分开,住宅用楼梯不作商场使用已为大家共知了,但上部办公、旅馆等与商场共用楼梯或上部楼梯与商场相通的现象仍然存在,在商场利用地形分层设出入口时,上层出入口与其他部分混淆;楼梯应各自独立设置,当商场与上部共用楼梯间时,应在分层处将上下两楼梯间完全隔开,并各自设独立的门厅、过厅等管理设施。当设置无障碍坡道时,各部分应分别设置;某工程在二层(客房人口处)设坡道,此坡道通过商场入口进入客房部的门厅,这是不妥的。
2、商场中疏散楼梯的宽度:楼层商场的疏散口总宽度,按《商规》第4.2.5条条文说明的规定,营业面积每 1000m2应设总宽度为6m的疏散口,对无直接对外出口的层次,此即为楼梯总宽度的低限,此点已比该条文中的要求放宽了许多。
在设计中,往往追求营业面积忽视安全疏散的要求,减少了楼梯的数量和总宽度。有的则在计算中产生误导,如认为按《商规》第3.1.2条将设计中的商场只按营业面积的比例计算,而对其条文的附注和条文说明以及第3.1.1条的规定不予分析。若按《商规》3.1.2条设计,则整个商场应严格划分出营业、仓储、辅助三部分,此三部分应按《仓储部分》《辅助部分》的要求设计,各自有独立的楼梯和交通系统,避免人流、货流、内外流线交叉,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。此时,才可将营业部分单独按设计的实际面积进行疏散宽度的计算和设计。
现在的营业模式,多为仓储单独异地设置,营业部只划出小量的周转库房和必要的管理用房,以及“超市”类等。此时,可按《商规》第3.2.7条,每位顾客1.7m2计算,则1000m2营业面积为588人。当为高层建筑(含裙房)时,疏散宽度为lm/100人,需5.88m宽,与6m/1000人基本相同;当为多层建筑时,按《建规》5.3.12条计算,其中,≥4层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,仍是lm/100人,与《高规》相同。
此外,尚须注意: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(含门)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.4m。
3.疏散楼梯的数量及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。
疏散口的数量,一般是能予满足的,但也有疏忽之处,如某超市设计中,其面积超过规范的“精品部”“美容部”和周转仓库等,均只有一个出入口,有的出入口到外部疏散口的距离超过了《建规》5.3.8条和《高规》6.1.5条的规定,再如:一些分隔成小间的店铺,有的面积超过规定,仅一个出人口,有的房间门到外部出口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等等。
营业厅内任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,《商规》第4.2.1条规定“不宜超过20m”,与82年《高规》一致;95《高规》第6.1.7条规定为“不宜超过30m”。对此,《高规》该条条文说明作了明确的说明,因此,按30m执行是可行的。
4.注意餐饮店的设置。
在《住规》4.5.2条中,规定“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”。在综合楼设计中,虽无此明文规定,但也应注意环保的有关规定。在许多工程设计中,厨房不作任何布置,完全推给“二次装修”,这是不妥的。为配合土建、水、电、通风的施工,除员工更衣、卫生间外,厨房应在设计图上作出主食加工(蒸、煮、烤等)、副食加工(炉灶)、洗涤消毒、备餐等布置,并切实按食品卫生法和环保有关要求作好废水、废弃物处理,作好排油烟道的布置和设计,排烟竖井应高出主体建筑屋顶,不得影响邻近房间和上部各层。不能“简化”到连排烟道、灶台、水池、排水沟等都不作布置的设计。
此外,餐厅不在同层或厨房不在底层时,必须单独设置必要的垂直运输设施,食梯还应生熟分设。#p#分页标题#e#
5. 关于消防电梯:
高层综合楼、商住楼等,按规定设有消防电梯,如果商场与上部主楼分设有电梯则更好,如果只在中心筒体内设有电梯,则应注意:中心筒体中的楼梯不能与商场相通,但消防电梯应通达商场各层,此时,可将楼梯与其他电梯在商场层中封闭,消防电梯则在商场层开设可由消防控制的门,并在设计中予以明确说明,在电梯的程序控制中采取必要的措施,平日不对商场层开启,紧急时,可层层开启。
三、关于大会议室、多功能厅等大房间的安全疏散问题。
1.在《建规》第5.3.1条和《高规》第6.1.8 条,作了房间面积与安全出入口数量的规定,在设计中,常有疏忽遗漏,大面积的房间,只设一个门,不符上述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。
2.大房间的门宽和其外的疏散走道宽度也常被忽视,对此,设计图中应排出大房间的座位或注明使用人数。如会议室、可按《办公建筑设计规范》第3.3.2条和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》第二十五条条文说明,计算出容纳人数。放映厅、录像厅,按1人/m2计,歌舞厅等按0.5人/m2计算(《建规》5.3.12 条)。
人数确定后,按有关规范确定门的数量和门的宽度,如《建规》5.3.1条、5.3.4条、5.3.5条、5.3.6条《高规》第6.1.8条、6.1.11条、6.1.12条等。
除了房间门宽的规定外,走道的宽度也是不容忽视的,设计中常见大会议室、多功能厅等,门的数量和总宽度符合要求,但其外的疏散走道,楼梯门及梯段宽度不符要求。《建规》第5.3.12条和《高规》6.1.9条均作了详细的规定,如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,走道净宽度应按1m/100人计算,并对走道的最小宽度作了规定。
3.建筑中的安全疏散口应分散布置,《建规》第5.3.6A条和《高规》第6.1.5条都作出了“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”的规定。此点,包括一个房间的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,《建规》5.3.6A条条文说明中,是很明确的。此外,剪刀楼梯的两个出入口也应符合此规定。
4.门的开启方向
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,此点早巳为大家所熟知,个别工程中尚有疏忽之处,须注意的是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,在建筑有外出口处(底层或分阶直接对外的层次)、避难层、屋顶(大平台)层,应向外开启,其他层向内(楼梯)开启。
对公共用大房间的疏散门,则常常出现错误。《建规》第7.4.7条规定“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。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(甲、乙类生产房间除外),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”。《高规》第6.1.16条也规定:“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”。因此,大会议室等,其门应向外开,并注意不得影响外部交通。
此外,大空间房间内的走道布置、坡道与踏步、视线要求等,也是常易出现毛病之处。